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新旧(2021年与2012年)对比表
刑诉《高法解释》于2021年2月4日出来了,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优路法考将2021年与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章 审判组织》进行对比,方便法考考生了解新旧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新增、修改和删除内容,其中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黑色加粗字体为修改内容,黑色加粗删除线字体为删除内容。
第八章 审判组织 | 第八章审判组织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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