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商法》新旧对比
学科 | 章节 | 大纲变化(红色为删除、黄色底纹为新增) |
商法 | 第一章公司法 | |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 | |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 |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 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修改为 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 |
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 |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 ||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 | |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
第四节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 合伙事务的决议(决议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 | |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 |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 ||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 |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
第十一节特殊规定 |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 |
第八章保险法 | ||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 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解除的依据 解除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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