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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生活中有关诈骗犯罪的案例解析一

2021-07-13 16:40:28
案例1-谎称车祸案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看看。”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家中的财物。

某律所的律师观点: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本案中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A取走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此例说明,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案例2-骗盗西服案: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
某律所的律师观点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本案中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所以,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受骗者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

案例3-试穿西服案:A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要求试穿西服,售货员B将西服递给A让其试穿,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在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
某律所的律师观点即使是财产的占有者、所有者形式上将财产“交给”他人,但如果没有处分财产,即财产实际上仍然处于占有者、所有者占有时,行为人趁机通过违法手段取得财产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本案中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形式上也将西服“交给”了A,但此时西服仍然处于B占有下,B并没有将西服处分给A占有,A是通过进一步实施违反B的意志转移西服的行为才占有该西服的,所以,A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显而易见,如果不能认定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案例4-虚构债权诈骗案:2003年8月,市民李某来到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称她近几年陆续借给邻居潘某18万元,经多次催讨,潘某一直未还。2002年5月,李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对潘某的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不料夏某等人也持潘某的借条要求偿还债务,法院据此进行民事调解,致使李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李某不服,声称自己从没听说潘某还向其他人借了钱。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2003年5月至7月,潘某在与李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为少还债务伪造了向夏某等3人借款共计16万元的3张假借条,同时指使这3人向法院起诉,致使李某的18万元债权只能与虚构的16万元债权共同从潘某价值仅14万余元的房屋中得到清偿。某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后,2003年1月9日,某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某律所的律师观点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认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则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更为妥当。因为潘某使用欺骗手段使法官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进行调解,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这更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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