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相约掰手腕竟将手掰断,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2、原告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3、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原告在开始时拒绝了被告的邀约,但被告再次邀约时,原告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其三,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也不存在过错,加之原告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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