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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法院判了:不用担责!

2021-08-25 18:15:52
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2019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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