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新增内容民法--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一、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1、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受到妨害之虞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恢复对其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选择依据人格权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向行为人提出请求。而在权利人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只需要证明其人格利益受到了不当妨害即可,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权利人既不需要证明其遭受了现实的损害,也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与侵权请求权相比,人格权请求权的上述特点也使其具有更强的损害预防功能。一方面,其适用范围要大于侵权请求权。对于侵害人格权益但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权利人难以主张侵权请求权,但权利人只要能够证明其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了不当影响,即可主张人格权诮求权,这也意味着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大。另一方面,权利人在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损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时,权利人即可主张人格权请求权,这就可以将权利人可以提出请求的时间提前,从而更有利于损害的预防。
3、权利人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权利人随时有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也有利于对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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