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新增内容民法--准合同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增加)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益无法律根据但因过失而不知道者,不在善意受益人之列。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增加)
《民法典》第184条所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范畴。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增加)
除上述要件外,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还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要件。依此规定,若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不符合本人的意愿,则不构成无因管理而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此处所谓“受益人真实意思”,应包括本人明确表示的意思(如管理人已被告知本人曾明确表示自家危房准备拆除无须修缮),以及本人虽未明确表示,但依特定情势或一般社会观念可推知的本人意思(如本人为了育种而不采摘果园中的部分果实)。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权利(增加)
管理的承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若本人不主张享有管理事务所得利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不当得利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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