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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知识点汇总资料包

2020-12-19 10:10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①社会组织;②目的性财产

法人人格否认(一案一否定)

民总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独立地位、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人的集合为基础,营利、公益、中间法人)与财团法人(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只能是公益法人)

     ①营利法人,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公司、企业)

     ②公益法人,以公益为设立目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

     ③中间法人,不纯以营利为目的,非纯公益性质(校友会,同乡会)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登记之日,无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

有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以登记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机关、法定机构成立之日,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

  (四)、特别规定

  民总85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 ①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 ②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行使撤销之诉)

         但是依该协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捐助法人特别规则

      捐助法人目的之变更,唯主管机关有权为之(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总94条,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捐助人、利害关系人、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

      民总95条,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决议的,有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公告。

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法人的成立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取得法人资格时间点

           ①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

           ②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成立、无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

           ③捐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

           ④机关法人,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终止

机关法人被撤销时,法人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没有继续履行职能的由撤销该机关的法人承担。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p75

五、法人机关、成员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1、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总61、62条

    61条法人名义活动归属法人(代表理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章程、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以法人名义)

表见代表(没有代表权限,但是有代表权限的外观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职务所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民总62条,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法人承担责任。

   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尝。

2、(1)(法人机关以外的人)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总170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其他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授权"所享有的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受

  超越"职务授权"范围以法人名义实施,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归属于法人(推定善意)

  (2)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34,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替代责任)"基于报偿理论,谁获益谁就承担获益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六、法人机关

 1、概述,依据法律或章程,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行为就是法人行为。

无须法人特别授权对内、对外即可形成法人意思。

类型:①意思机关(权力机关)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法定代表人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民总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设立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包括全体设立人,连带责任)承担。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理论

 奉行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工具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项意思表示

         ②双方法律行为需两项意思表示对应一致才能成立。

         ③多方法律行为

         ④决议,多项意思表示以符合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方式打成绝对或者多数的一致才成立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

①内心意思(包涵以下)                                                ②表示行为

行为意思:受意志控制之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如梦游,被强制    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的两类行为

    按手印缺乏行为意思并非受意志控制 有意实施的行为)  ①明示(口头、书面)

表示意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需经意思表示解   ②默示 (推定、沉默)

释规则解释原则上采表示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     售货机、公交车以推定的方式承诺

要求表意人知道其行为系在法律上有意义即可,     只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当事    

无须表意人意识到其行为之特定的法律效果)       人间的交易习惯可以推定沉默为

 通说为"温和表示主义解释规则,具体判断受领人    意思表示

在具体情况下对表意人的承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

  尽到义务采表示主义,未尽义务采意思主义"

           效果意思: 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相当于接受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具体"的约束)

意思表示瑕疵解释规则(民总142

         ①采表示主义(客观主义),但是要求受领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

       例外②采意思主义(受领人恶意、受领人存在过错)

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被代理人的沉默不能视为"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符合表见代理的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①行为意思,受意志控制之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出现错误:无意思表示)

  ②表示意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出现错误,可撤销)

  ③效果意思,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出现错误,可撤销)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

2、对话的意思表示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受领人能否同步受领)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1、意思表示生效的概念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民总138条,表示完成时(作成时)生效。作成:将内在意思外在定形化

     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但须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作成、作出、到达、了解)

①民总137条,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非对话方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③非对话,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电文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

          3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时生效。(民总139条)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作出

            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

            意思表示瑕疵判断时点,以作出的时点为断

    是否作出的判断①口头  在场者作出要件,①向受领人说出意思表示,②并且可期待受领人能够了解表示的内容

                          不在场者  ①对使者完整表达意思表示 ②并指示其告知受领人

                  ②书面。在场者,递交书面文件、点击发送网络即时聊天;

不在场者通过寄送,通常情况下能够被期待到达受领人,投递交邮为作出,传真的将书

面文件装入并启动传真设备为作出

                  ③公告(表意人必须完成一切使公告方式作出之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如张贴,媒体协商)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时点

  对话方式的 书面,将书面文件递交受领人,意思表示生效

             口头,自受领人客观上可得了解,意思表示生效(不要求实际了解)

 非对话方式 口头,①表示使者,将口头表示实际传达于受领人时,方属到达

              ②受领使者(有受领意思表示的权限,与受领人有特定关联关系的人),

               1口头表示到达受领者

                2并且能够期待受领使者能够向受领人传达之时

受领使者如满足以上两条件但未实际传达(延迟传达于)于受领者,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风险由受领者承担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温和表示主义,即考虑可规则性)

     民总142条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①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 ②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总162条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①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 ②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采用意思主义的情形  ①除悬赏广告外,其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采用意思主义原则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个人情形,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例外地无须或者不值得被保护时

                采意思主义包括以下两种

                     1虽然内在意思与外在意思不一致,但意思表示的受领人知道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受领人

                       对外在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信赖)。

                     2虽然内在与外在不一致,但受领人在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后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          

                       意思(应知而不知)受领人不值得保护。

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原则包括以下解释方法:

①整体解释 ②目的解释 ③公平解释 ④交易习惯 ⑤诚信解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异向的一致,对应的一致)、多方法律行为(同向的,平行的达成一致)、多方决议(同向的多数一致、完全一致)捐赠为双方法律行为由相对人存在,捐助为单方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不包括直接当事人之间"、委托代理的无因性)

 5、主法律行为(可独立存在)与从法律行为(不可独立存在,具有附随性"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一般成立要件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

   特殊成立要件①遗嘱(要求法定形式,继承法17)②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类型: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借款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不包括单位之间)

  2、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确定的内容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如附条件,附始期,效力待定,无效合同)

  生效要件,民总143条①有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四、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合同法54、55条;民总147-152条)

 (一)类型 ①重大误解 ②成立时显失公平 ③因欺诈 ④因胁迫

  撤销前,成立并生效;撤销后(法院胜诉判决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重大误解,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误解方)

  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欺诈、胁迫:仅受害人有撤销权(有代理人的应就代理人主观客观状况为断,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①诉讼 ②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受领人)为被告

         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撤销,行使撤销权时以"因该意思表示而获得利益者"为被告

     撤销权双重除斥期间 ①五年(撤销权人不知道有撤销事由)②一年(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知道之日)

                        ③重大误解除斥期间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抛弃民总152条,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撤销后自始无效,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二)重大误解(民总147条,合同54条)

   1、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时,错误发生的阶段

     内心意思形成阶段,属于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表示意思的阶段,内容错误(把B当做A),可构成重大误解

     表达阶段,表示错误(把B错误表示为A)

     意思表示运送阶段,传达错误,使者传递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有二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要求错误兼具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

   ①法律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②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 ③对标的物性质、数量的认识错误 ④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错误,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要求表意人证明自己实施意思表示时追求、希望的是内心意思为内容发生法律关系,且客观表示和内心真意存在不能忽略的重大差异)

   对标的物的认识存在性质错误,且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成立重大误解

   价值错误(此为意思形成之时就产生的价值认识错误,区别于对价格的表示错误、数量错误),不成立重大错误

交易上的重要性判断,以典型交易目的加以认定。

 3、解释先行与错误(外在之表达错误经由解释得以消除)

    经过解释达成合意的、内心真意一致的,不存在重大误解

    如果经由解释,表达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且错误系属重大,成立重大误解

    虽有表面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

    一个理性的受领人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后有理性信赖的内容为准P104

   误载不害真意,对真实意思表示于相对人达成合意,即便文本出现误载,无须认定错误存在(不存在重大误解)

   ①对表意人更有利的重大误解不可撤销。(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法律关系要素的认识错误,主体、内容、客体)

重大误解旨在矫正"内在意思与外在表达不一致";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是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狭义的动机错误,依照民法意思表示真实之判断标准,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达仍属一致

使者传递过失(表意人承担风险),构成重大误解,使者故意传递错误(非表意人意思),双方未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

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

    风险行为本身即意味着交易目的落空的可能性,当事人涉足此领域,可推断为自冒风险

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①隐藏的计算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计算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②公开的计算错误(误载不害真意)

③共同的计算错误p107

标的物有瑕疵,且瑕疵涉及标的物性质,成立重大误解,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三)欺诈

  1、构成要件四要件

   (1)一方或第三人(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作为)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作为)

   (2)对方因此陷入(欺诈行为人作为造成)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欺诈行为人不作为)(因果关系)

   (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注意:无须说明的问题不够成欺诈(如短期内是否结婚);对法律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过失不成立欺诈

欺诈的双重故意:①欺诈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②并且希望或放任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求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要求受欺诈人对欺诈人故意陈述的虚假事实之信赖是合理

 双重因果关系:①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

              ②受欺诈人陷入认识错误与其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欺诈不具有正当性:"仅"事实的虚假陈述,不包括个人意见的虚假陈述

2、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民总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若合同相对人(受欺诈人的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此陷入狭义的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欺诈(欺诈制度在于矫正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四)胁迫 民总150条

     1、胁迫的构成四要件

        ①一方或第三方(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受威胁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受威胁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④威胁具有不正当性;以下具有正当行1为实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

    2长辈施加压力,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而订立合同

  以下具有不正当性1手段不正当

                 2目的不正当

                 3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正当(单独观察具有正当性)

因第三人的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撤销不受特别限制不考虑合同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因为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五)显失公平

     民总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

     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①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

            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③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主观要件,着重点在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判断关键在于为意思表示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

五、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与"无意不真实"

1、无意不真实,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属于重大误解

2、有意不真实,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有四种

  ①真意保留;②戏谑行为;③双方虚假行为;④隐藏行为

  (二)真意保留

单独虚伪表示,故意表示与其真意不一致

构成要件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效力:有效;如果相对人明知则无效

   (三)戏谑行为(开玩笑)

     构成要件:①表意人真意保留 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不至于被对方误解

     效力:一律无效。若相对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的向对方澄清(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合理信赖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四)虚伪行为(双方通谋虚假)

     民总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相对人间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五)隐藏行为

 民总146条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隐藏行为:隐藏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①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

         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表示

         ③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适用有关法律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判断。

六、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为主)

 (一)概念、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事先同意的)

      效力转化无效:①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催告一个月内为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的。

                   ③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效力转化有效:①法定代理人追认(自始有效)

                   追认方式:明示、推定、有约定沉默方式的

                   时点:到达受领人(飞对话);受领人了解(对话)

              追认对象: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的相对人

       相对人的保护:①无论善意恶意享有催告权,注意(代理人已追认,相对人不知情而催告的,"追认"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人或者拒绝追人的表示,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催告自代理人收到催告通知一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2因无权代理(不够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总171条 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予以追认,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就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不能超过被代理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①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②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有效,不存在追认一说)

即使相对人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对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228条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不影响合同效力(通说观点"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

     例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条,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区别出租和转租的含义)

          自出租人知道之日起,6个月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为自合同成立时有效

气、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1、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不能按照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的意愿发生其追求、希望的法律效果

   3、对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侵权责任

 (二)无效事由

  民总153条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范)为无效(区别取缔规范),但该强制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总154条

①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事由

①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构成要件:1具有损害的恶意(仅观念上的恶意,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不成立恶意)

                 (意思主义的恶意:指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希望损害之发生)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

          3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1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2被掩盖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④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

  公共秩序:1治安秩序;2舆论秩序;3选举秩序,政治秩序;4司法秩序;5管理秩序

  善良风俗:1违反性道德(不包括分手费);2违反婚姻伦理(不包括忠诚协议);3违反家庭伦理

          4贬损人格尊严;5过度限制自由;6践踏宪法基本权利;7违反公平竞争;8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

(四)合同法53条规定无效的两种情形

  1、预先免除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责任的。

(五)合同部分无效。

合同法56条,合同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2、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3、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剩余部分对当事人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无效部分不具有可分性,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六)法定代表人超越订立合同的效力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八、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类型:①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③积极条件。不确定之事实发生为条件。

     ④消极条件。不确定之事实不发生为条件

     ⑤偶成条件。无关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偶然事实

     ⑥随意条件。条件成就与否全赖当事人的意思

     ⑦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的条件

     ⑧不真正条件。徒有其型,不具条件实质者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类型

    ①公益上不许附条件者,如结婚、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为了维护公序良俗)

    ②基于私益不许附条件,如形成权(为了维持法律关系的确定性)

    ③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维护公信力)

    ④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①须为将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

                            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③须为事实可能发生(否则法律行为未生效,或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⑤合法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

           ③条件成就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法45条

       条件落空

           ①确定不成就,则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

           ②解除条件落空,法律行为的效力就继续到底

           ③条件落空之拟制,当时人未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权的保护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付款的法律行为

   2、构成要件:①确定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

   3、始期与终期①始期,届至,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

                ②终期,指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

4、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①确定期限。事实必定发生,发生的事件亦属确定的期限

   ②不确定期限,事实虽必然发生,但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

   对比条件与负担①条件是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具有停止或者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负担没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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