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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之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解释

2021-01-05 13:47

  【重点法条】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图片3.png 

  【知识点讲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

图片4.png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与量刑都要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量刑时要兼顾行为与行为人:

图片5.png 

  【实践】刑法中的哪些制度体现了本原则?[ 累犯制度、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制度、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制度等。]

  四、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量刑时极为重要。

  贰 刑法的解释

  【重点法条】本节没有具体的法条。总法条是第3条。

【知识点结构】

图片6.png 

  表2 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讲解】

  一、刑法解释的目标和方法

  1.目标: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方法。即:解释者应当探求法律的客观含义,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强调】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的边界就是文字的最大可能的含义。

  2.方法:除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各种解释方法均可使用。

  3.不能认为刑法解释必须有利于被告,对于案件事实存疑时才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进行解释。

4. 要对法律进行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来解释)、实质解释——何为凶器?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只有立法解释和“两高”(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才具有对全国的效力。

  (2)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溯及适用。

  (3)即使是后来颁布的立法解释,其效力也高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

  (4)如果同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则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5)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实践】再审适用何时的法律? 【答案】再审适用原来的法律——生效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略):

  【实践】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 【答案】B。选项A: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它是对法律的解释。选项B: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以溯及到刑法实施时。选项C、D,参见司法解释。]

  三、解释方法★★★★★

  (一)具体方法(技巧)

  1.平义解释。强奸罪中的“妇女”不能包括男性。

  2.扩大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包括“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

  3.缩小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在两年期满之前,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确实存在瑕疵,对条文做更正性质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6.当然解释(可以包容在体系解释中):举重以明轻(出罪);举轻以明重(入罪)。

  ●为何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可能存在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二)解释技巧的适用有无先后顺序?

  平义解释优先。只有根据平义解释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才能采用其他解释技巧。

  (三)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的关系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四)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1.类推解释是突破刑法文字的规定,将刑法本来没有规定的事项包含在刑法文字之内的解释方法。

  2.要进行类推解释,通常要提升概念的位阶。例如,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人”,这样就可以包括男性了。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被禁止。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判断标准:有无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五)目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对法条要进行目的解释,但是目的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实践】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 【答案】AD。选项B: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不相同,主观内容也不同。前者以侵犯他人性的尊严为故意内容,其行为方式也是能够侵犯他人性的尊严的方式。选项C:当然解释虽然合理,但可能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2)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0)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答案】D。甲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对刑法要进行实质解释,乙的行为既成立窝藏罪,也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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