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员工因家人去世请假7天被公司开除,合法吗?【案情】
陆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律规定】
1.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陆某虽事出有因,但其未经单位批准自1月6日至1月14日未到单位上班,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若陆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争议,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3.关于劳动争议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若陆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与陆某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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