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特殊情况: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般与旧特别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建设用地使用权:(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2)可地表、地上或地下;(3)出让或划拨;(4)登记时设立;(5)住宅期满,自动续;(6)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地役权:(1)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需役地转让,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5.债的产生:(1)合同: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
6.专利权:(1)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2)公告日生效。
7.抵押:(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2)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由债务人清偿。(4)实现:与抵押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留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9.定金:书面签订合同;交付生效;20%;双倍;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只能择一而用。
10.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1.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间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占有使用时(先发生为准)。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2.企业所得税:①纳税人: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收入)与非居民企业(境内收入),用实际管理机构区分。(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3.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累计满183天)。
14.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10%;免征:外国、军用、消防、公共汽电、固定装置非运输。
15.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拨方式:先证后地;出让方式:先地后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其他。消防。
16.延期、核验与重新办理:(1)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最多延期两次,每次不超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自行废止。(2)中止,建设单位1个月内报告;满1年核验,不符合的收回。(3)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17.不予注册的情形:执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非执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吊销,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8.担任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19.可以不招标: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建;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20.标底: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只能有一个;保密;开标时公开;参考。不得设最低投标限价。国有资金项目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的鼓励。
21.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2.投标保证金:不超2%且不得超过80万。履约保证金:10%。
23.应当否决投标:①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⑤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⑥没有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响应;⑦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4.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视为:不约而同。
25.资质不良:资质有问题;承揽业务不良:承揽业务的手段有问题。
26.信息的公布:(1)时限: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一般3年;不良一般为6个月至3年。(2)违法行为6个月。长于6个月的,从其决定。
27.实际竣工日期:(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8.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除外;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应付款时间:(1)交付之日;(2)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起诉之日。
29.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0.发包人解除: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期限内没有完工,催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31.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3.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解除:正式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立即解除: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34.经济补偿金:1年补1个月,6个月以上按1个月;不足6个月,补半个月。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35.劳动保护:(1)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4级和其他。经期:不得高处低温冷水。怀孕7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不延长和夜班。产假:98天。(2)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6.夜间施工:抢修、抢险、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证明)必须连续作业。公告居民。
37.排水许可证:建设单位负责申领;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3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制度、资金投入、专职安全员、人考核合格、工伤保险、安全设备齐全、应急救援预案。
3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在安全生产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40.不得认定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42.见证取样:(1)结构安全的试块30%。(2)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承重;水泥;防水材料。(3)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4)取样人员作出标识、封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并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3.检测:(1)独立法人的营利机构。分为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2)由建设单位委托。(3)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生效。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不合格项目台账。(5)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6)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44.建设工程出现问题,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5.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工程保修书。
46.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7.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最低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为5年;(3)供暖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8.缺陷责任期:(1)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承包人原因,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原因,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3)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9.仲裁:(1)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2)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50.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特别授权。仅写“全权代理”视为一般委托。
51.地域管辖:(1)一般:“原告就被告”。(2)特殊: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②协议: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5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1)未成年人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3.中止与中断:(1)中止: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继续计算6个月。(2)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重新计算。
5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②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55.可不制作调解书: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即时履行的案件。
56.行政复议:60日。可书面可口头申请;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