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其他安全》数字考点速记:16-21
《2025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其他安全》数字考点速记:16-21》这部分内容聚焦于多种关键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从泄爆设施的设计到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再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与上报时限,每一项都对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这些知识点不仅考验考生的记忆能力,更检验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这些规范的能力。如何系统地掌握这些要点,并将其转化为提升工作场所安全的实际行动?这是每一个安全工程师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考点16 : 泄爆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1)泄压设施 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 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泄压设施的设置 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 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作为泄压设施的 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
(4)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釆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厂房的泄压面积 A 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划分为 长径比
不大于 3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 3 ;C——泄压比,可按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选取,m2/m3。
考点17: 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12 学时。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金矿危化烟)等生产经营单位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72 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 不得少于20 学时。
考点18: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1. 特种作业: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 户籍所在地或者 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 可以延长至每 6年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 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 不少于 8个学时,主要培训 法律法规、标准、 事故案例和 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考点19: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 专人监护,作业前应 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 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凡在 盛有或 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 不应以水封或仅 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 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4)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 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 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 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6)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 防爆型。
(7)使用电焊机作业时, 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 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9)作业完毕后应 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遇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天气,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考点2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 以上 ” 包括本数,所称的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考点21: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过对《其他安全》科目中16至21考点的学习,不仅能更好地应对考试挑战,还能将这些宝贵的安全知识应用于日常工作实践。每个细节,无论是泄爆设施的合理设置,还是事故上报的及时性,都是保障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些规范不仅是考试内容,更是每一位安全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