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支票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1《经济法基础》考点:支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属于行政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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