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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

2021-03-18 10:38:59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1《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

  1.开立

  (1)核准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2)期限:

  ①核准类账户:2个工作日内审核网校

  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备案

  (3)生效日:存款人(非企业)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撤销

  (1)撤销顺序: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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