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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黄金30点(1)

2022-04-12 09:26:50

  2022年初级会计师备考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为帮助考生们备考,优路初级会计师准备《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黄金30点,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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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套资料总结和研究了数年来初级会计考试趋势和命题规律后经项目组研讨、测试、编写而。从考情分析上进行挑选,凸显出考试的重难点,质量极高,帮助考生快速高效掌握考试高频重点内容,为大家顺利通关,保驾护航!学员朋友可以利用自己的碎片时间,多次高频的的浏览本资料进行学习,达到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学习效果。

  考点 1: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考点 2:票据权利

  1.分类: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追索权(第二顺序)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5.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考点 3: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背书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

  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3.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5.禁转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7.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附条件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考点 4:增值税——视同销售销货行为

  考点 5: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

  考点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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