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路教育,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广大学员提供全面的初级会计师考试辅导。随着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日益临近,我们特别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的核心考点,旨在帮助学员们备考,顺利通关。今天,让我们聚焦“纳税期限”这一重要考点,以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知识,一起开启专业知识的探索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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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的有()。
A.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D.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案】ABC
【解析】选项 D: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故本题选 ABC。
通过对“纳税期限”及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详细解析,相信学员们已经对这些考点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优路教育将继续秉承专业、严谨的教学理念,为学员们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辅导服务。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挑战,共创辉煌成绩!同时,也欢迎广大学员关注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栏目,获取更多考试资讯和备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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