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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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管辖 | 各级税务局 | 上一级税务局 |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其所属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
| 特殊管辖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通过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考点的深入解析和单选题的练习,相信大家对这一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栏目将继续为大家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学习资源和备考建议,助力大家在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同时,也欢迎大家在备考过程中积极提问、交流心得,共同进步。优路教育愿与每一位考生携手前行,在会计职业道路上迈向更加辉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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