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12月二建考生,二建《法规》点待查收

2020-11-23 11:27:27

  2020年二建(统考卷)已经结束,河北、内蒙古、浙江、广东12月5-6日考试,贵州2020二建实行机考,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优路教育教育位大家整理了2020年二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 族、刑事、诉讼)。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 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 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法人分类:营利、非营利、特别。

  5.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 企业法人承担。

  6.委托代理终止: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7.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8.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转代理:紧急情况,被代理人利益。

  9.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10.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