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跟学|二建《法规》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止
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结束,2022年二级建造师备考拉开序幕,为帮助大家备考,优路教育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基础考点:与土地相关的物权止,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和变更;地役权的设立和变动。
1.关于地役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B.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提高供役地的使用效率
C.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需役地人
D.地役权由需役地人单方设立
E.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答案】AE
【解析】A选项正确,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设计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B选项错误,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即需役地)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C选项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选项错误,地役权基于地役权合同而产生,涉及两方主体,所以不是单方设立;E选项正确,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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