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福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意:或将深化职称改革

2024-05-14 13:37:49

前几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一项《关于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第1387号)的答复,其中关于”取消学历教育专业与职称申报专业挂钩“的建议中,提及到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经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详情如下:

 

一、关于“取消学历教育专业与职称申报专业挂钩”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持续优化土建专业职称评审制度。

一是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2013年,我厅出台《关于福建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建人〔2013〕40号),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

二是优化土建专业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2023年,我厅会同省人社厅、工信厅出台《工程系列土建专业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闽建人〔2023〕16号),按“相近、相似”和“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对专业条件进行完善,指导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准确申报职称专业。原2010年出台的《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已作废。

 

下一步,我们将优化完善评价标准,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一是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能力、业绩导向。二是紧贴建筑企业用人需求,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行业贡献等方面的考察。

 

根据以上建议,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不具备学历条件但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来说,新的规定带来了积极的消息。具体而言,这部分人士现在有机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这在过去可能会受到学历门槛的限制。这一变化体现了行业对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更高重视,而不再单一地以学历作为评价标准。

 

同时,此举也意味着对于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行业监管机构将更加关注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确保其工作不仅在技术层面得到认可,而且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也是合理、合法和符合规定的。这不仅提升了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准,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服务保障。

 

总之,对于那些不具备传统学历背景但实践经验丰富的二级建造师来说,能够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不仅是对他们实际工作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们长期坚守行业标准和法规的肯定。这一政策变动,将进一步激励所有二级建造师持续提升个人能力,同时遵守行业规范,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关于“建立健全职业资格与职称相互融合、有机衔接机制”的建议

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明确了各类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同时,我厅积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1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级别职称。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2023年起,造价工程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综上所述,这些政策和规定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更加明确和便捷的职业发展通道,同时也促进了职称评审体系的改革,使之更加符合行业实际需求和人才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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