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意:山西省自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
在当今建筑行业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二级建造师作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必须高度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相关动向。山西省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现场管理以及人员更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二级建造师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们提取了其中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人员一致,并确保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建设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并公开人员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派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二)擅自更换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总之,二级建造师作为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角色,一定要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在施工现场的工作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更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只有这样,二级建造师才能在行业中站稳脚跟,为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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