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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2021-03-02 16:02:59

案情概要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该案例涉及的法考知识点

1.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

2.《刑法修正案(十一) 》的溯及力问题。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溯及力问题:就本案而言,辣笔小球的行为(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发生在旧法时期(3月1日前),审判发生在新法时期(3月1日后),如果新法比旧法轻,可以适用新法。新法(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声誉罪)的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旧法(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当适用新法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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