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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走90万 官方通报

2021-03-03 16:44:40

案情概要

前期,媒体报道广州市律师涉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况后,广州市司法局启动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现将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经查,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杨某某就工伤损害赔偿事项约定风险代理,并根据风险代理约定进行收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因律所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至投诉人投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司法局已依法责令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材料转交广州市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进行严肃处理。

感谢广大媒体和群众对律师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根据媒体披露,农民工杨某与江苏宿迁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2016年7月12日晚上,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

事发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兄弟三人与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用工单位赔杨某80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律师事务所提成,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一方则按四万五千元付费给律所;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今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剩下的90万律所拿走。事实上,杨某三兄弟对此也没有明显的异议。但有人不干了。出事之后,杨某的妻子王某当时一直在医院照顾他,两人分手后赔偿款才要回来,前妻王某知道拿走一半作为律师费,认为实在太多。

案情分析:

                            广州市司法局  杨某妻子

                                          |            |

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所----杨某某  +  两兄弟

                                                       |

                                              建筑安装公司

法考知识链接:

1.风险代理制度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案中,属于支付工伤赔偿事项,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并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收费金额也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约定的代理费90万,是远远超标的,属于违法行为。

2.工伤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是属于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的,受害人可请求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3.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为2年,本案中,事件发生在2016年8月到9月之间,距今已经有大约四年半了,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律所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依法不在在给予行政处罚。

4.赔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还是受害者单独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知,赔偿款属于受害者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无论赔偿款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才得到给付,杨某妻子都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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