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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 因品牌方负面消息,明星们与品牌方解约,要赔钱吗?

2021-04-02 13:57:31

最近因为品牌方负面消息,一大堆明星及其工作室或公司发表声明表示与相关的品牌方进行解约。那么明星们需要就此赔付巨额违约金吗?

一、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合约的解除属于单方解除和约定解除。简单点说就是明星们根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在约定的条款下单方面解除品牌方的代言合同。

关于单方解除,对于品牌方而言,其本身是不想同时与多个代言明星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只是明星一方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阻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调书副

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居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

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约定解除(意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是相对于法定解除的一个概念,根据《民法典》法定解除共有五种情形,包括但是不限于不可抗力。约定解除权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法定解除权取决于法律规定。

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为品牌方的错误导致的,按照可能存在的约定的条款,明星们因为品牌方的负面言论导致的负面影响,以此进行解约。

但是对于一些国际品牌而言,因为其处于合同的强势地位,所以上述条款可能没有。更多的可能是因为明星的不当言论,不良形象导致的问题,品牌方可以自由解约。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是这样的话,明星们进行解约就可以对标归类到法定解除的其他事由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中,这里因为品牌方的违法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是明星们需要进行论证的重点。

法定解除的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扂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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