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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家务补偿制度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2021-06-25 15:48:33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家务补偿有何影响?补偿数额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显然,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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