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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的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需要负责吗

2021-07-22 18:22:00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

但被告福建省某某某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却机械性的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最终使得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

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

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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