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为朋友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国内某知名的企业家(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旗下有某航空上市公司)曾经就因为在朋友的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个字,为了避免诉讼,结果就替朋友偿还了500万元的债务本息,500多万元对于这样的企业家来说,可能是九牛一毛,根本不会影响他的生活,不过这位企业家事后说:今后再也不给别人做担保了。
案例二:为了公司能够顺利借钱,某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非股东)居然在一笔4600万元月息2%的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结果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名下两套房子被依法拍卖,而且还被执行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直接倾家荡产。
因此,本文首先要提醒的是:
1、如果你要为别人提供保证担保,那么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实力,该笔债务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2、如果没有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那么想一想你是单身还是已婚?如果已婚,配偶是否同意你来担保?虽然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可能是需要用家庭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超出自己承受能力,那么请不要在保证人处随便签字,否则,你面临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4、在《民法典》还未实施的情况下,如果你一定要提供担保,请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5、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你无论如何都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其实,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或有资产而不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也仅仅是追偿而已…
本文今天就谈谈,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为何不能出现“连带”这两个字?
《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意味着,如果你承担的 保证责任属于连带保证,那么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又不愿意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没有“连带”这两个字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实,这也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最大变更,而以往的《担保法》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我的课程
我的订单
我的消息
听课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