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重庆姐弟坠楼案庭审曝光,嫌疑人应该被判死刑吗?
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2名幼童从15楼坠亡,经调查2名死者疑被生父张某及其女友叶某尘共同故意杀害。7月26日,该案一审开庭未宣判。8月9日,坠亡儿童母亲陈某霖向记者讲述庭审细节:“张某说案发时叶某尘通过视频割手腕逼迫他(将孩子扔下楼),叶某尘坚称当时没跟张某通视频。”陈某霖称,庭审中张某曾哭泣并道歉,而叶某尘多次狡辩否认,自己从庭审前一周至今常常失眠,希望能判两嫌犯死刑立即执行为孩子讨回公道。
虽然该案件目前还未宣判,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死刑?
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构成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执行方式。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有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执行死刑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三、死刑缓期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如果不是罪行极其严重,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禁止适用死刑的对象(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注意】指犯罪的时候,不是审判的时候。审判时未满18周岁更不能判处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作扩大解释。“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侦查阶段、提起公诉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的妇女”包括流产的妇女。
①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②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③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
④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①“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而非犯罪的时候。所以,即使犯罪的时候不满75周岁,但只要审判时已满75周岁原则上就不能判处死刑。“审判时”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侦查阶段、提起公诉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例外情形: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死刑缓期适用程序
1.死刑案一审审判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死刑复核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独立的刑种: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
1.条件
(1)罪行该判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
(2)不需立即执行。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2.死缓的处理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从死缓二年期满第2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3)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不需要等到二年考验期满);对于一般的故意犯罪,非属情节恶劣,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死缓两年考验期,也不能算作实际执行的刑期。
4.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严格规范死缓犯的减刑,避免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距过大)
(1)限制减刑的对象。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这里的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限于列举的8种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劫持航空器等。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限制减刑的内容。①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②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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