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鬼?男教师猥亵20名男生,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近日,此前备受关注的成都中学老师梁某猥亵案将再次开庭。2020年4月30日,12名受害人实名举报成都某中学教师梁某10年性侵超过20名男生。随后 梁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2日该案在成都一审开庭。对于此次庭审结果,当事人杨洋认为事到如今,此案对社会的警示和意义已远大于曾受到的伤害,但仍希望被告人梁某顶格重判。
男生于男生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刑法》第237条第1、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保护法益: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2.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实行犯。
3.行为对象: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对性别没有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将对象扩大至可以包括男性。强制侮辱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猥亵儿童,不需要采用强制手段,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4.行为特征: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要侵犯了对方性自主权或性羞耻心就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满足性欲的目的。
(1)采用强制手段。
(2)猥亵: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包括:①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②强迫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③强迫他人自行猥亵;④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行为。不包括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男性对女性是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女性对男性不限于猥亵行为,包括性交行为在内。
(3)侮辱:这里的“侮辱”的含义与猥亵相同,也是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有所区别,后者仅仅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注意】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在公众场合将被害人的衣服剥光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例2.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5.罪过形式:故意。注意:本罪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动机和目的。
6.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的关系: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无法证明其主观故意是强奸还是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7.想象竞合犯: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强制猥亵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先实施杀人行为,然后猥亵尸体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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