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了,一起买的“婚房”该归谁?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中年丧偶,被告王某中年离异,两人于2016年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后旅居北海。两个热恋中的中年人也曾想过相伴到老,于是出于实际考虑决定在北海买房生活。2017年4月二人在北海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因被告王某在老家的房屋已卖,名下没有房屋,所以新购买的房屋落在被告名下。201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当时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成了二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原告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一直生活,但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所购,不应按当时出资多少论份额,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合理析产属正常。原告是工薪阶层,现在又身染多种疾病,连续7年在南方过冬已成习惯,更需要房屋和钱。但被告却想独霸房产,称房产证上是被告的名字,则房屋为被告所有,一分钱不肯给原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并进行分割。
一、关于涉案房屋是被告单独所有还是原被告共有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被告单独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过户登记也确认为被告单独所有;但从双方在庭审中认可的事实表明,购房时是由原被告两人分别支付不等的购房款,应视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实际为原被告共有。 二、关于原告女儿的借款10万元应否视为原告出资款问题。 原告主张其支付了19万元购房款,其中10万元系向其女儿借贷,事实上,当被告得知原告向其女儿借款10万元交纳购房款后,已自行向原告的女儿归还10万元,原告亦未阻止被告还款,故该10万元在被告归还原告女儿后应视为被告个人购买投资款,不能视为原告出资款。 三、关于原告出资9万元是否属于原告赠与款的问题。 由于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未能提供相关赠与合同等证据,且原告否认赠与的事实,故被告主张原告所交9万元属于原告赠与的款项,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涉案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问题。 由于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只是一般的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不能当然归为共同共有,从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未对同居购买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故涉案房屋应为按份共有,依法应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份额,原告出资9万元,占30%的份额,被告出资21万元,占70%的份额。 五、关于共有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 原、被告庭审中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格为50万元,按原、被告的购房出资比例,原告占30%应享有涉案房屋15万元的份额,被告占70%应享有35万元的份额。被告提出房屋购买后,自己出资进行装修花费7万多元,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因房屋不宜具体分割,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补偿给原告15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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