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谁该为健身房运动受了伤负责人?
在健身房运动受伤,我们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小编用一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谁该负责人?
看看具体案例怎么说吧!
陈女士在健身房上动感单车课,这天来了一名新教练,音乐刚刚响起,陈女士的脚就脱离了踏板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距骨及左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一个星期,花了3680元医疗费。伤好之后,陈女士找到健身房负责人,对方却称,这是由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健身房无关。健身房拒绝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划分承担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案例中,陈女士负主要责任。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应当知晓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而且不是初次接触单车健身运动,应当知晓这项运动的危险性及需要的注意点。然而,她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致自身受伤,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但健身房在不能判断陈女士是否已经掌握安全注意点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该项运动,也需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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