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追尾无证驾驶的报废车,承担责任吗?
甘肃一男子无照驾驶超过报废期限4年的机动三轮车突然停车时,被后面一辆轻型货车追尾,交警先是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三轮车主因车祸不幸离世后,其家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交警第二次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
轻型货车司机郑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同样的事实,为何初始认定结论与复核结论不一样?
郑先生称,2021年6月22日中午,他给甘肃省泾川县的客户送完货后,独自一人驾轻卡(证照齐全)沿国道连霍线由西向东返程。连霍线在泾川案发段是双向两车道,主道路限速70公里/小时。除了机动车道,道路两旁还有一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那段道路,视野开阔,道路笔直、平坦,郑先生按限定时速正常行驶。郑先生看到车辆前方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就与之保持一定车距继续行驶。没想到,前方的三轮车突然停在机动车道。等发现后,立即踩刹车、急打方向,但还是撞上了三轮车的左后部位,导致三轮车当场翻车,驾驶人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交警调查,死者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检验有限期至2011年5月,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5月;无保险,车辆状态为注销。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郑先生的车速约为64-67公里/小时,李某未酒驾。今年7月6日,泾川县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郑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两项违法行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三项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郑先生、李某的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相当,故郑先生、李某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某家属不服,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平凉市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泾川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泾川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重新认定。泾川县交警大队第二次事故认定:郑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三项违法行为;李某在事故中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右转弯时突然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三项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本起事故是因两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郑先生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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