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征途中,优路教育始终是你坚实的后盾。今天,我们将聚焦《刑法》中的一个关键考点——“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作为犯罪形态的重要一环,不仅考验着考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深度,也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优路教育将通过详细解析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的异同,帮助你全面掌握这一考点,为考试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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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的判断: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的实行行为,并且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不同犯罪情形下的“着手”:
①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例如:母亲不给自己的婴儿哺乳,导致孩子被活活饿死的案件中,由于母亲的拒绝哺乳,导致孩子生命出现紧迫危险时是“着手”。
②间接正犯:被利用者的行为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例如:元宝指使邻居家男童甲(6 岁)去盗窃,当甲的小手伸进被害人口袋时是“着手”
③隔离犯
例如:甲为了杀乙,于2020年8月1日从甲地通过邮局寄送有毒食物给乙地的乙,乙于8月3日收到邮件,但是没有打开,8月6日中午乙正要食用时发现异味而将有毒食品扔弃。
应当说只有当乙准备或者开始食用有毒食品时,才产生死亡的紧迫危险,因此应当认定“8月6日中午”着手。
【注意 1】着手时间虽然是“8月6日中午”,但在此时可以溯及性的认定起初的寄送行为就是实行行为,那么此时实行行为在前,着手在后。
【注意 2】倘若行为人寄送毒药后,没有到达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没有利用,则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此时也没有必要将寄送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注意 3】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杀人故意邮寄爆炸物,由于爆炸物具有随时爆炸的危险,因此“寄送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例如正在盗窃,忽闻警笛声,认识到警察来抓自己,于是赶忙逃离现场。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例如正在盗窃,被回家的主人制止、抓获。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例如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抢救脱险。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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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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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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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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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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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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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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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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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不构成犯罪
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对“犯罪未遂”这一考点的深入剖析,相信你已经对这一概念有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在备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每一个考点的掌握都是通往成功的必经之路。优路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栏目将继续陪伴在你身边,为你提供更多专业的备考资料和考点解析。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法学的海洋中不断探索、不断前行,共同迎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挑战,开创属于自己的辉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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