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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价来了!四川攀枝花监理企业面临哪些新机遇和挑战?

2024-05-28 15:12:50

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完善对建筑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监理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一部分,需要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近日四川攀枝花住建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征求意见,部分内容如下: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攀枝花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4年5月19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57022505@qq.com。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攀枝花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注册地在攀枝花及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钒钛高新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攀枝花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并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信用等级。凡注册地在攀枝花及在攀枝花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开展评估,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第九条明确的8类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以外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信息,可认定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七)项目经理连续2个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70%的,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60%的,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的,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不达标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信息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更正;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实施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信息评价得分+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得分。

 

(一)基础信息评价得分为60分;

 

(二)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为40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扣分上不封顶。

 

第十四条 信用系统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监理企业需认真对待住建局的信用信息量化评价工作,积极配合信用信息采集,确保资料真实可信。监理企业也需认识到,信用信息量化评价不仅是一种监管工具,也是推动企业自我管理和提升的重要手段。监理企业应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差异化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监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为整个监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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