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引领:江苏建设工程安全履职规范通知

2024-06-05 09:10:07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履职行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这一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安全员在生产隐患治理中的“前哨”作用。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提高履职能力,还要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履职行为,发挥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事前预防“前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法律规定,现就安全员现场履职行为作如下明确。


一、安全员登记、变更要求


二、安全员现场履职能力要求

(一)开展履职能力测试。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核查“省安管系统”安全员登记与实际配备相符情况,可随机抽取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员(现场工作未满1个月的安全员不予测试,同一安全员测试不超过两次)进行履职能力测试。凡施工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抽取现场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监督机构均应对现场所有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反映认为履责不力不宜继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变更后的安全员,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两次以上的项目的安全员,被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批评通报的项目的安全员,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巡查记录仪,被责令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安全员,监督机构均应加强对其履职能力测试。


(二)履职能力测试构成。履职能力测试包括四部分:一是安全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要求安全员打开“建安码学习平台”手机端,完成安全基础知识题库随机生成的20道测试题,规定时间完成后将获相应成绩。二是结合现场实际问询情况。抽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日人员现场履职应知应会题目清单》(详见附件1)中8个问题,问询安全员现场安全生产实际管理情况。三是抽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关联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除外)安全员配备未达要求情况。四是查看《安全日志》填写情况。根据近期(不少于三个月)《安全日志》填写和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打分。监督机构依据四部分综合得分填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测试表》)并综合判定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测试结论应告知项目经理、安全员本人,并由其在《测试表》上签字确认。监督机构应将《测试表》上传至“省安管系统”,并点选测试结论。


(三)履职不力强制变更。对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安全员,监督机构应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详见附件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变更的,项目应自行停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未变更到位擅自施工的,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十条进行处罚。


(四)履职能力职业联动。履职能力测试优秀的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推荐参加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之星”、安全先进个人评选;因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被监督机构应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安全员,变更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加强业务学习,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项目登记;本省施工企业安全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被两次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外省施工企业安全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被两次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的,自第二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我省项目登记;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全员用于项目登记。


三、安全员工作规范要求

(一)落实履职责任清单。现场安全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职,落实《安全员现场履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4)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项目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执行“亮身份、吹哨子”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在日常巡查时应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如身份臂章、安全袖标等),通过“亮身份”切实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员在日常巡查时应配备哨子,对从业人员的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及时警示纠正,通过响亮的哨音第一时间敲响警钟,对哨音形成条件反射,时刻警醒、防范风险,督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时刻保持良好的作业状态。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安全员执行“亮身份、吹哨子”制度,并定期定期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三)配备巡查记录仪。

(四)建立查纠奖惩机制。

(五)严查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信息来源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总之,作为监理工程师应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实际行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通过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提供坚强保障,助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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