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确保工程安全无漏洞:山西省监理工程师履职新规详解

2024-06-13 14:42:28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关乎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此背景下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需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通知如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4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批次、数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直接、足额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对施工现场的制样、取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活动情况实施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资质自动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信息来源于山西住建厅官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也为监理工程师履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落实细则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强化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以有效控制和管理,从而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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