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强化安全监管:新条例明确监理工程师职责重大
为了加强青海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不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了清晰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理工程师作为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角色,必须全面履行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安全、有序地进行,条例内容如下: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执法措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相关指导、评价和公开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有关机构的行政监管和服务评价信息。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服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
开展安全生产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指导下,青海监理工程师要强化自身责任,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地操作,从而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隐患,推动青海省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认真履行职责和持续的努力,监理工程师将为青海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的局面,为全省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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