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安全责任大于天:住建部处罚揭示监理工程师的严峻挑战

2024-08-29 17:27:4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连续发布了三份处罚通知书,涉及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管中的严重失职行为。这一系列事件给广大监理工程师敲响了警钟,提醒监理工程师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建督罚字〔2024〕88号

徐*:

2023年7月4日,安徽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尚通刷业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新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23〕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责令改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4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21日


第二份罚书内容如下:

建督罚字〔2024〕86号

丁*文:

2022年11月28日,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工地的联合厂房南侧辅房内,发生一起虹吸排水管脱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芜湖外饰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2022·1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管秘〔2023〕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监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监理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6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21日


第三份罚书内容如下:

建督罚字〔2024〕83号

董*阔:

2022年10月14日,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PC)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2022·10·14”高坠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宿政秘〔2023〕4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6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21日


总的来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连下数份罚书,给监理工程师们敲响了警钟。确保建设安全不仅是每一个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整个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希望每一位监理工程师以这些事故为戒,切实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为建设工程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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