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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5年监理工程师《法规》夯基考点:合同订立程序

2025-01-21 05:04:08

尊敬的考生们,随着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的确定,我们深知大家对备考的迫切需求。优路教育监理工程师栏目在此为大家准备了详尽的备考资料,希望能够助你们一臂之力。今天,我们首先为大家介绍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合同订立程序。掌握这一部分的知识,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础和实际操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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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概念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条件 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a.要约被拒绝;b.要约被依法撤销;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方式 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订立是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行为,它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的条件、生效与失效的条件等,对于监理工程师来说是基本功。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会继续深入探讨《法规》中的其他考点,帮助大家全面掌握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核心内容。


优路-监理工程师栏目祝愿所有考生能够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复习,顺利通过即将到来的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我们相信,只要大家坚持不懈,定能在监理工程师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预祝大家考试成功,未来的职业生涯充满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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