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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前三页纸之婚姻事宜

2024-06-14 13:57:25

婚姻家庭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试中的一个重点部分,涉及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以及收养等法律事项。这些考点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影响到家庭外部的社会责任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考点30】无效婚姻

 

类型 违反一夫一妻制 近亲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请求权人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时效期间 无效情形存在期间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程序 不能撤诉;除财产子女纠纷外不调解,直接判决。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共同所有、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子女(受法律保护)。

【考点31】可撤销婚姻

 

种类 胁迫 隐瞒重大疾病
请求权人 受胁迫方 被隐瞒另一方
期间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考点3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④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注意: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33】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除外);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投资收益;双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等。


【考点34】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1)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考点35】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双方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考点36】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一方再起诉的,准予离婚。


【考点37】被收养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满足以下其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考点38】送养人

(1)下列人员之一: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要求①夫妻共同送养;②一方死亡或失踪可单方送养但其父母有优先抚养权;③父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能送养未成年人,但有被父母严重伤害可能的除外。


【考点39】收养人

(1)满足以下所有条件: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2)其他要求:①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②夫妻共同收养;③征得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考点40】收养成立的程序

(1)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2)自愿签订收养协议;(3)单方要求应当办理收养公证;(4)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考点41】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即行消除。(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未成年,自行恢复;已成年,协商确定是否恢复。(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考点42】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1)配偶;(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43】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丧偶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5)只适用法定继承。


【考点44】遗嘱继承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类型 订立形式 签字、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人 ×
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 两名以上
打印遗嘱 遗嘱人打印完成的 遗嘱人、见证人每一页
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人口述、录音、录像磁带录制 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肖像、姓名、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口头订立的遗嘱,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考点45】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考点46】遗产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出生后死亡,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出生时是死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通过总结这些考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律框架下的权责分配,为处理婚姻中的复杂情况提供法律支持和实务指导,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和尊严。最后,祝愿每位2024年社会工作师考生都能在明天的考场上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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