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工《法规与政策》夯基100点之遗产的处理
在社工《法规与政策》的考试中,遗产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了解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社工在工作中正确处理与遗产相关的问题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遗产处理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2.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出生后死亡,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出生时是死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割;特殊情况下,可不均等分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①不尽扶养义务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②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③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已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抚养的,不影响其遗产的继承。
(4)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遗产处理是社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之一,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帮助社工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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