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到人:天津强化食品行业管理
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举措无疑为天津市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也充分体现了天津市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根据该办法的第三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都需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且这些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各主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而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是首要任务。根据第四条的要求,这些主体需要按照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因素,依法配备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需要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对于批发市场来说,还需要额外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此外,食品小作坊也需要配备食品安全员,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他们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过程中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而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更是重中之重。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他们需要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同时,他们还需要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相应的记录报告,以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和规范经营行为。
同样,食品小作坊也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他们需要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并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同时,他们还需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以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和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综上所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为天津市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明确规定和职责划分,有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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