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近日,延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延吉市教育局,对全市中小学和校外供餐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期间共检查中学13家,小学19家,公办幼儿园13家,校外供餐单位5家。
根据省、州下发的整治方案中明确的“六项任务”,结合上半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自查、互检、验收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查找出的工作短板,针对前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对校园内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自查报告。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应急预案不够具体,相关责任人未标注,联系方式不明确;现场工作人员抽查询问,对其实际从事岗位制度不熟悉。
二是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生产加工区灭蝇灯仍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灭蝇灯数量不足;未安装防虫沙门;下水管道与排水口连接处未严密封堵;地漏未加装水封;防鼠板高度不足60公分。
三是洗消环节存在以下问题:清洗消毒后餐用具未做到密闭保洁;保洁设施不足;从业人员餐具清洗消毒方法不熟悉。
四是食品留样不规范问题:留样标签中“留样数量”未根据实际留样量填写;留样数量超过200克。
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对上述问题,明确整治内容和时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按照整治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采取联合检查、定期会商、座谈约谈、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开放日等方式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和频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断督促完善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要求,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定期对校园内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下一步,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文章来源于吉林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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