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订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旨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共同为安徽省的食品安全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于征求《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scjcy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邮政编码:23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联系人:
1.《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联系人:涂登云,0551-63356693
2.《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联系人:穆守玉,0551-6335671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以下是《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许可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性食品赠送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五条(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报告)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
第七条(一地一证原则)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安徽省经营的,应当在投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仓库地点、以及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等。
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在安徽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申请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还应报告餐饮服务管理委托方、餐饮服务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职责分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行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根据实际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优化事前指导、集成服务、证照联办等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经营许可便利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省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
评审采取自愿原则,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本省及总部不在本省但在本省有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除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在本省无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
(文章来源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诚挚邀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此次意见征集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参与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共同守护我们的健康生活。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