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4年对建设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0月20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迭代升级,建筑行业迅猛发展,总体规模体量不断增大,超限工程,超高造价大型工程项目占比越来越大,原《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班子成员更换管理的通知》已与目前项目规模不相适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其城市实际情况,起草了《丽水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其中,《丽水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共十一条,包括适用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原则、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入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关键岗位人员撤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其他。
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关键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关键岗位人员是指:
1、建设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的项目负责人。
2、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二)任职要求:
1、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2、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督促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交底时,应核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保障在线”和“智慧工地”系统录入和人脸识别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在日常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
对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未按流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等行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进行行政处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同时,对该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启动“三包一挂”专项稽查。
注意:
(1)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班子成员更换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9〕53号)。
(2)文件施行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项目的人员配备标准可参照原办法实施。
(3)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中信息来源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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