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建设健康建筑业:吉林省出台一级建造师治理通知

2024-06-13 16:23: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包含一级建造师)“挂证”现象,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制定了《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情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挂证”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工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通知》法律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清理整顿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挂证”问题,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挂证”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确保其在工程项目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动态管理,有效预防“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是增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包括下述内容的企业及人员:

1)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2)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3)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4)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5)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6)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7)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8)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9)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其他整治内容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排查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三)整治时间及处理处罚。

(1)自查自纠(5月20日—6月30日)。各地开展自查,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各地住建部门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7月10日前,市(州)住建部门汇总辖区内自查情况,填报《市(州)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

(2)调研督导(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各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取不同类别的注册建造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因人员证书问题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3)处理处罚(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逾期仍未整改的,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此,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①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②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给予警告,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④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遵循“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企业及人员对“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的认识。相关企业及人员要加强人员管理,自觉抵制“挂证”、“证书买卖”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这意味着,吉林省的注册一级建造师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执业,不参与“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证书买卖”,加强人员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同时,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信息来源于: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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