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新规定:考试内容更新
一级建造师新规定重磅来袭!这不仅关乎众多建筑从业者的职业发展,更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和进步有着深远影响。究竟有哪些新变化?让我们一探究竟!
★★报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有了新的调整。首先,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其次,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再者,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 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一是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是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注册规定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包括: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且没有下列情形:(1)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一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方面,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也有新规定。一般情况,由省注册中心会通知,网上通知什么时候进行继续教育。这就需要关注所在省份的相关网站。继续教育一年一次,16 学时/年。因为到第三年证书要延续注册时才检查继续教育,所以不少人都是在第三年才来补继续教育,48 学时一起学完。有的人 3 年不到要转注册时,也要去把前面欠的继续教育补上。近日《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 年”增至“5 年”。有利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进行职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至于什么时候正式实行,请等待相关公告。不注册也能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只是延续或者转注册时的凭证,完成继续教育后不会回收注册证重发,继续教育完成后会发给一个证明。一建和二建要求一样。但二建只是省级的,管理上更松些。如果因为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资格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的。如果资格证没被吊销,那就继续有效。所以没有重考。
★★报考流程
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流程如下:
①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②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所需要的考生个人信息;
③按照要求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版证件照片;
④检查所填写的信息是否彻底正确;
⑤检查完成之后即可签署报考承诺书;
⑥最后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即可缴纳考试费用。
| 报考条件 | 注册规定 | 继续教育 | 报考流程 |
|---|---|---|---|
|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符合特定条件可免试部分科目。 | 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无特定不予注册情形。注册有效期:初始注册 3 年,期满前 3 个月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变更执业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一年一次,16 学时/年。第三年延续注册时检查。《征求意见稿》中注册证书有效期拟增至 5 年。不注册也能参加继续教育。 |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件照片;检查信息;签署承诺书;提交材料等待审核;缴纳考试费用。 |
一级建造师的新规定在报考条件、注册规定、继续教育和报考流程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要求和变化。建筑从业者们需要密切关注这些规定,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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