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导语:今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第二次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中明确规定了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详情如下: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我部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10,邮政编码:10005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jx@chinasafety.gov.cn。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4月26日
以下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摘要: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着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着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提倡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着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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