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

一造《造价管理》真题考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2021-07-05 10:40:59

  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进行备考,特整理了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真题考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来看看吧!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2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文件包括下列内容:①发包人要求,②中标通知书,③承包人建议,仅就上述三项内容而言,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为()。

  A.①②③

  B.②①③

  C.③①②

  D.③②①

  【答案】B

  【解析】《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其他合同文件。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教材P152

  70.根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关于当事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A.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

  B.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

  C.采购合同订立时的卖方营业地为标的物交付地

  D.卖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随同产品买方据以验收E.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答案】BDE

  【解析】A选项错误,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C选项错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规定,则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买房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合同订立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教材P150。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30.某工程项目完工后,承包商于2019年8月8日向业主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业主方为尽早投入使用,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日开始使用该工程,后经承包商再三催促,业主方于2019年11月12日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3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为2019年()。

  A.8月8日

  B.9月1日

  C.11月12日

  D.11月13日

  【答案】B

  【解析】工程竣工日期确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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