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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发布后要注意什么?看财政部解读

2024-11-28 09:49:4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近期,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这一举措无疑为行业规范树立了新的标杆。该办法的实施,不仅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需更加谨慎,也预示着行业监管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对于广大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一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乎个人职业声誉,更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那么,在这一新规发布后,我们究竟该注意哪些方面呢?接下来,让我们一同跟随财政部的解读,探寻其中的奥秘。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办法》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其意义。

 

答: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出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制定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妥善衔接。二是坚持审慎适度。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三是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按照“宽严相济”原则,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按照《办法》规定,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问:按照《办法》规定,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问:请问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能否进行信用修复?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问:财政部门应当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办法》进行专业解读,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强化培训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工作指引、开展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培训指导,详细讲解《办法》重点内容和操作流程,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三是严格认真执行。财政部门要对照《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和适用条件,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认定和采取惩戒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重塑。四是持续动态跟踪。财政部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办法》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持续完善,提升效果。

 

综上所述,财政部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解读,为我们指明了前行的方向。作为从业者,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以维护个人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应积极关注政策动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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